115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事项,各机关(构)学校人员应严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关事宜

  •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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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书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8月27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一)字第1150087887号

主旨:中央选举委员会及各地方选举委员会已公告民国115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事项,各机关(构)学校人员应严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关事宜,请查照转知。
说明:
一、依铨叙部115年8月26日部法二字第1156000459号书函办理,检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选举公告业于本(115)年8月20日发布,并将于同年8月31日至9月4日受理候选人登记之申请。各机关(构)学校人员于选举期间,应确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以下简称中立法)相关规定严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三、依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及第20条规定,公务员应谨慎勤勉,且非因职务之需要,不得动用行政资源。次依中立法相关规定,公务人员不得为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或公职候选人,利用职权或动用行政资源从事相关政治活动或行为,亦不得要求他人对于公职人员之选举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
四、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教育应本中立原则。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从事宣传或活动。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亦不得强迫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团体或活动。」请学校利用各种集会及相关教学机会,宣导民主法治及净化选举风气之理念,并不得从事有违教育中立及影响校园学习环境安宁之活动。
五、基上,为确保依法行政、执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务人员于公职人员选举办理期间,除不得违反中立法之规范外,亦不得「动用行政资源」、「利用职务关系」、「影响公务执行」或「使用职衔名器」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公职候选人。又有关公民投票案相关事项,依中立法第10条及其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至基于职责受指示办理宣传机关政策相关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机关表达行政机关立场之行为,则无违中立法之规定。另依中立法第14条第1项规定,长官(含政务人员及民选首长)不得要求公务人员从事中立法禁止之行为。
六、此外,依中立法第13条规定,各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于选举委员会发布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公告起至投票日止,应禁止政党、公职候选人或其支持者基于宣传、造势或拜票等意图所为造访活动,并应于机关学校固定办公或处理公务之场所各出入口明显处所,张贴禁止竞选活动之告示,以维政府机关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七、为利各机关对个案行为适法性之判断,铨叙部已将中立法相关释示及问答集登载于该部全球资讯网(人事法规/解释函令/捌、服务;公告资讯/常见问题/法规司),供各界查参,请善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