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机关(构)学校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人员赴大陆地区,均应落实申请及通报等相关规定

  • 2026-07-23
  • RulingDigital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7月21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50068153号

主旨:重申各机关(构)学校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人员赴大陆地区,均应落实申请及通报等相关规定,请查照并加强宣导。
说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16日台教人(三)字第1154202137号书函办理。
二、有关赴大陆地区相关规定如下:
(一)简任(或相当简任)第11职等以上未涉密公务员,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向内政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原则不准出境赴陆,内政部移民署自115年1月1日起于国境线上原则不得放行(如于出境当日已退离现职,可同意于具结后通关赴陆)。
(二)简任(或相当简任)第10职等以下未涉密公务员,依「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作业要点」第4点填具「赴大陆地区申请表」,并详阅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注意事项后签章,向所属机关(构)学校申请,机关首长应向直属上级机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得赴陆。
(三)「返台后7个工作日内」,应填具赴陆人员返台通报表,送交所属机关(构)学校,其为机关首长者,应送交直属上级机关备查。
三、各机关(构)学校人员不论平、假日赴陆(按:包含入境中国大陆、从中国大陆机场入境转机及不入境转机【过境转机】),均应于差勤系统登录,及至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委会)「国人赴陆港澳动态登录系统」登录。
四、另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号函订定「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构)学校公务人员违法(规)赴陆建议惩处原则」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未经申请同意或许可赴陆将受到惩处,爰请各机关(构)学校确实将本案规定宣达所属适用服务法同仁知悉,以免触法。
五、如若对于赴大陆地区有相关疑义,可参考陆委会建置「公务员赴中国大陆相关讯息专区」内「Q&A」资料(网址: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