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校园性别事件申请人、被害人及行为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之救济权益,请周知所属落实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7条及第39条之救济教示

  •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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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8月24日
发文字号:台教学(三)字第1152803608号

主旨:为保障校园性别事件申请人、被害人及行为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之救济权益,请周知所属(含人事单位)落实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37条及第39条之救济教示,请查照。
说明:
一、有关校园性别事件当事人之之救济管辖与处理,前经本部113年11月4日以台教学(三)字第1132804859号函(谅达)示在案,请宣导周知据以落实办理。
二、再次重申有关教师案件之申复,请学校人事单位依据教师法第14条之1规定,于作成教师解聘、停聘之决议,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时,同时以书面附理由通知当事人(申请人、被害人部分得由学校性平会秘书单位另行通知),并对当事人教示于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得提起申复。
三、倘上开申复时点通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申复,则于主管机关最终核准议处结果,经学校依据性平法第36条第3项规定通知最终处理结果时,仍应依性平法第37条第1项规定教示申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