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前具有偏远地区学校代理教师年资,经依师资培育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用以抵免修习教育实习者,得依教师待遇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提叙

  • 2025-09-30
  • RulingDigital
教育部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4年9月24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号

主旨:有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职前具有偏远地区学校代理教师年资,经依师资培育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用以抵免修习教育实习者,得依教师待遇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提叙,请查照。
说明:
一、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师资培育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略以,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且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聘任之代理教师,符合该条所定于偏远地区学校之任教条件且经评定成绩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资抵免修习教育实习。
二、为扩大偏远地区学校师资来源,偏远地区学校代理教师嗣后担任公立中小学教师时,其代理教师年资经依师资培育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用以抵免修习教育实习者,如符合教师待遇条例第9条第1项等相关规定,得采计提叙薪级。
三、现职公立中小学教师如符合说明二情形,得于3个月内申请依本函改叙,并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日生效。爰请惠予转知所属公立学校配合办理,并主动通知符合条件得改叙薪级者,以确保当事人权利。
四、本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号函及本部历年函释与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本校教师如依上开函释, 具有偏远地区学校之代理教师年资,请检具相关资料送人事室办理改叙薪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