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卡休假补助费与国内出差旅费不重复请领原则

  • 2025-12-09
  • RulingDigital
主旨:重申国民旅游卡(以下简称国旅卡)休假补助费与国内出差旅费之交通费应本不重复请领原则,就实际情形择一请领,并补充说明住宿费及杂费之处理原则一案,请查照转知。

说明:
一、查国旅卡休假补助费及国内出差旅费交通费之请领,本总处前依行政院主计总处(以下简称主计总处)意见,以103年5月19日总处培字第1030032201号书函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公务人员如有于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后1日休假者,其交通费应本不重复请领原则,由当事人就实际情形择一请领,且为避免有重复请领交通费之情事,当事人于提报国内出差旅费报告表及休假补助费申请表时,均应本诚信原则审慎确认覈实请领(按:109年起放宽使用国旅卡刷卡消费日不限于休假日)。嗣以105年2月26日总处培字第1050033833号书函请各主管机关加强宣导,并于休假补助费申请表备注增列「不得重复请领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或其他公款」之警语。

二、因出差旅费除交通费外,尚包括住宿费及杂费,其支给之处理原则,经本总处转据主计总处114年11月17日主预字第1140103667号书函意见如下:
(一)住宿费:交通费与住宿费皆属因公出差实际发生之支出,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以下简称报支要点)规定,应于报支上限范围内覈实报支,鑑于两者费用性质相同,爰住宿费宜比照前揭交通费处理原则,由当事人本诚信原则,就休假补助费及出差旅费择一请领。
(二)杂费:
1、依报支要点规定,杂费每日上限400元,各机关基于业务特性或其他因素,于该要点所定范围内另定报支规定者(如以公里数、小时数或出差地点等据以计支),依其规定办理。
2、查杂费系供出差人在外业务联系电话费、传真、影印、短程车资及购买车票手续费等杂支之用,项目金额小、数量繁,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且为提升行政效率,爰不论实支金额多寡,均采定额报支方式办理,并得在上开每日400元范围内自行订定报支规定(如半日、出差距离10公里按半数支给)。
3、基于杂费属定额报支,与交通费、住宿费报支方式不同,爰倘经机关认定属出差,可依报支要点规定支领,应无与休假补助重复支给之问题。

三、另现行国旅卡检核系统尚无法区分并排除公务人员出差以国旅卡刷卡垫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费,为避免公务人员因不熟悉规定而有重复请领情事,请各机关人事单位加强宣导相关规定;公务人员于确认休假补助费申请表时,对于不符合规定之刷卡消费,亦应主动删减,再行办理后续补助费申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