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8月27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56002846号
主旨:有关各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职员116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请或应即退休案件(含同年2月1日退休校长及1月16日届龄退休之旧制职员,不含经铨审有案之公务人员),请各校依说明办理双轨(纸本及线上)送件,请查照。
说明:
一、旨揭退休案请贵校检齐下列证件后,于「教育人员退休抚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退抚系统)线上申请,并于115年10月23日(星期五)前将纸本迳寄本署核办:
(一)退休事实表3份(有私立学校年资者4份),请使用退抚系统格式产制打印,采文表合一,无须另外备文。
(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影本1份,如当事人曾改名,勿省略记事(请加盖核与正本相符章戳及人事主管职名章)。
(三)「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给与人员资料卡」1份:贴上存折影本(台银、一银或合库等三家银行择一)并加盖「核与正本无误」及人事主管职名章。若有新制专户需求者,请附新制专户存折影本。
(四)任卸职年资证明文件(请附A4正反面彩色影本,并加盖「核与正本无误」及人事主管职名章):
1、学校教职员退休年资采计,检附每一任职单位之服务(离职)证明及每一任之叙薪通知书(若无,则检附派令或聘书、考核(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佐证),不得迳以聘书认定。各校人事人员应就退休事实表内填载事项及经历证件,先行初核。任职年资如有疑义,应主动先予查证,于取得相关佐证资料后再报本署核办。
2、退休人员于最后服务学校之任职经历部分,仍请提供服务证明及相关证件(如叙薪通知、派令......等),以利查核其任卸职日期。
3、当事人如有停职、停聘、留职停薪、涉案或退休(职)及资遣再任......等情事,务请于退休事实表之备注栏载明,并检附相关佐证资料;另未有涉案情事之退休申请人,均须填写未涉案具结书(未涉案具结书请人事主管及机关首长确认,并盖职名章)。
4、凡符合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以下简称为退抚条例)第15条规定选择较有利于当事人之年资组合者,请于退休事实表相关字段填具切结。
(五)公教人员保险被保险人请领养老给付选择,请于退休事实表选择字段勾选,公保养老给付选择书由学校存参,毋须检附。
(六)公教人员保险养老给付优惠存款年资试算表:请迳至铨叙部铨叙业务网络作业系统之「公保优存资料试算查询作业」进行试算及打印并同退休案检送。
(七)符合办理优惠存款之公保养老给付且选择直拨入帐方式者,请附退休人员台湾银行优惠储蓄综合存款存折影本1份(请以A4规格影印,未选择直拨入帐者免附)。
(八)未符合办理优惠存款之公保养老给付且选择直拨入帐方式者,请附退休人员拟入帐之存折影本1份(请以A4规格影印,未选择直拨入帐者免附)。
(九)成绩考核通知书:符合退抚条例第28条第3项规定者,请附114学年度成绩考核通知书;其馀人员则附102至114学年度成绩考核通知书,以佐证退休给与计算基准。
二、退休之校长、教师具有私立学校编制内、专任、合格、有给校长、教师年资者,请先究明其是否已支领退休金或离职金在案,并于证明书上注明该段年资系编制内、专任、合格、有给且未(已)支领退休金或离职金。是类人员倘未支领该段年资之退休金或离职金者,除依前点规定送件外,另须加附「公立学校校长、教师曾任私立学校校长、教师年资应领退休、资遣、遗族抚卹给与资料卡及给付收据」1份(请填具当事人基本资料,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黏贴之存折影本,请加盖与正本相符及人事主管职名章)。
三、退休人员具有军职年资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系服务期间服役之情形,请于退休事实表备注栏载明服役起讫时间,馀请确认当事人役别,于退休事实表中按服役时序分别填列各相关年资。
(二)具义务役年资者:请检齐义务役年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如退伍证明、大专集训结业证明、预官分科教育证明、解召令、国民兵证明......等),以凭采计是项年资。
(三)具其他军职年资(含志愿役、军校学生基础教育时间折算役期、军用文职……等)者:请先行检证向国防部或原服务(役)单位所属之各军种总部完成查证作业后,再并同退休案报本署核办。
四、另有关申请自愿退休之旧制职员,其退休案比照铨审有案公务人员方式,依规定于退休前3个月陈报本署核办。至铨审有案公务人员之退休案件,请迳依99年5月25日教中(人)字第0990572070号书函规定办理,无须随本案学校教职员送件。
五、检附「办理教职员退休案件应行注意事项」、「退休案报送检核表」、「退休事实表填写注意事项」、「常见错误样态一览表」、「未涉案具结书」及「信封封面」各1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8月27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56002846号
主旨:有关各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职员116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请或应即退休案件(含同年2月1日退休校长及1月16日届龄退休之旧制职员,不含经铨审有案之公务人员),请各校依说明办理双轨(纸本及线上)送件,请查照。
说明:
一、旨揭退休案请贵校检齐下列证件后,于「教育人员退休抚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退抚系统)线上申请,并于115年10月23日(星期五)前将纸本迳寄本署核办:
(一)退休事实表3份(有私立学校年资者4份),请使用退抚系统格式产制打印,采文表合一,无须另外备文。
(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影本1份,如当事人曾改名,勿省略记事(请加盖核与正本相符章戳及人事主管职名章)。
(三)「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给与人员资料卡」1份:贴上存折影本(台银、一银或合库等三家银行择一)并加盖「核与正本无误」及人事主管职名章。若有新制专户需求者,请附新制专户存折影本。
(四)任卸职年资证明文件(请附A4正反面彩色影本,并加盖「核与正本无误」及人事主管职名章):
1、学校教职员退休年资采计,检附每一任职单位之服务(离职)证明及每一任之叙薪通知书(若无,则检附派令或聘书、考核(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佐证),不得迳以聘书认定。各校人事人员应就退休事实表内填载事项及经历证件,先行初核。任职年资如有疑义,应主动先予查证,于取得相关佐证资料后再报本署核办。
2、退休人员于最后服务学校之任职经历部分,仍请提供服务证明及相关证件(如叙薪通知、派令......等),以利查核其任卸职日期。
3、当事人如有停职、停聘、留职停薪、涉案或退休(职)及资遣再任......等情事,务请于退休事实表之备注栏载明,并检附相关佐证资料;另未有涉案情事之退休申请人,均须填写未涉案具结书(未涉案具结书请人事主管及机关首长确认,并盖职名章)。
4、凡符合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以下简称为退抚条例)第15条规定选择较有利于当事人之年资组合者,请于退休事实表相关字段填具切结。
(五)公教人员保险被保险人请领养老给付选择,请于退休事实表选择字段勾选,公保养老给付选择书由学校存参,毋须检附。
(六)公教人员保险养老给付优惠存款年资试算表:请迳至铨叙部铨叙业务网络作业系统之「公保优存资料试算查询作业」进行试算及打印并同退休案检送。
(七)符合办理优惠存款之公保养老给付且选择直拨入帐方式者,请附退休人员台湾银行优惠储蓄综合存款存折影本1份(请以A4规格影印,未选择直拨入帐者免附)。
(八)未符合办理优惠存款之公保养老给付且选择直拨入帐方式者,请附退休人员拟入帐之存折影本1份(请以A4规格影印,未选择直拨入帐者免附)。
(九)成绩考核通知书:符合退抚条例第28条第3项规定者,请附114学年度成绩考核通知书;其馀人员则附102至114学年度成绩考核通知书,以佐证退休给与计算基准。
二、退休之校长、教师具有私立学校编制内、专任、合格、有给校长、教师年资者,请先究明其是否已支领退休金或离职金在案,并于证明书上注明该段年资系编制内、专任、合格、有给且未(已)支领退休金或离职金。是类人员倘未支领该段年资之退休金或离职金者,除依前点规定送件外,另须加附「公立学校校长、教师曾任私立学校校长、教师年资应领退休、资遣、遗族抚卹给与资料卡及给付收据」1份(请填具当事人基本资料,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黏贴之存折影本,请加盖与正本相符及人事主管职名章)。
三、退休人员具有军职年资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系服务期间服役之情形,请于退休事实表备注栏载明服役起讫时间,馀请确认当事人役别,于退休事实表中按服役时序分别填列各相关年资。
(二)具义务役年资者:请检齐义务役年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如退伍证明、大专集训结业证明、预官分科教育证明、解召令、国民兵证明......等),以凭采计是项年资。
(三)具其他军职年资(含志愿役、军校学生基础教育时间折算役期、军用文职……等)者:请先行检证向国防部或原服务(役)单位所属之各军种总部完成查证作业后,再并同退休案报本署核办。
四、另有关申请自愿退休之旧制职员,其退休案比照铨审有案公务人员方式,依规定于退休前3个月陈报本署核办。至铨审有案公务人员之退休案件,请迳依99年5月25日教中(人)字第0990572070号书函规定办理,无须随本案学校教职员送件。
五、检附「办理教职员退休案件应行注意事项」、「退休案报送检核表」、「退休事实表填写注意事项」、「常见错误样态一览表」、「未涉案具结书」及「信封封面」各1份。
国立台东大学附属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