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函释性别平等工作法第20条规定适用疑义

  •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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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10月12日
发文字号:府社劳字第1150224809号
主旨:有关劳动部函释性别平等工作法第20条规定适用疑义,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劳动部115年10月2日劳动条4字第1150148620号函办理。
二、性别平等工作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略以,受僱者于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雇主不得拒绝或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前开规定在使受僱者得同时兼顾家庭照顾责任与职场工作,为免限缩立法意旨,有关「家庭成员」、「严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义,不另加以定义,应依个案事实认定。又依劳工请假规则第7条第2项规定略以,劳工为亲自照顾家庭成员,除劳动基准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得依规定请事假。
三、若员工因陪伴子女新生入学、毕业典礼、检定(升学)考试,或陪伴高龄长辈接受健康检查、参与社区活动、乐龄大学入学等情,倘受僱者确有亲自照顾之需求,经叙明亲自照顾之必要性,可依前开规定请家庭照顾假,或可依其他规定请事假、特别休假等,又请特别休假则无须叙明请假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