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4月7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50030437号
主旨:有关劳动部函以受僱者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请未满30日之育婴留职停薪疑义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25日台教人(三)字第1150030661号书函转劳动部115年3月20日劳动条4字第1150147931号函副本办理,并附上开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2条第3项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每次以不少于6个月为原则。但受僱者有少于6个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之期间及次数如下:一、30以上未达6个月:以2次为限。二、未满30日:每次申请,得以日为单位。但合并以30日为限。」
三、有关受僱者得以「日」为单位申请弹性育婴留职停薪之新制,系为使育儿育婴受僱者因应子女急迫短期照顾需求。考量不同子女发生急迫短期照顾事由之时点不一,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2条第3项第2款规定申请「未满30日」之育婴留职停薪,其申请日数应依不同子女分别计算之。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4月7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50030437号
主旨:有关劳动部函以受僱者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请未满30日之育婴留职停薪疑义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25日台教人(三)字第1150030661号书函转劳动部115年3月20日劳动条4字第1150147931号函副本办理,并附上开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2条第3项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每次以不少于6个月为原则。但受僱者有少于6个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之期间及次数如下:一、30以上未达6个月:以2次为限。二、未满30日:每次申请,得以日为单位。但合并以30日为限。」
三、有关受僱者得以「日」为单位申请弹性育婴留职停薪之新制,系为使育儿育婴受僱者因应子女急迫短期照顾需求。考量不同子女发生急迫短期照顾事由之时点不一,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2条第3项第2款规定申请「未满30日」之育婴留职停薪,其申请日数应依不同子女分别计算之。
国立台东大学附属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