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4年10月22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46003724号
主旨:请加强宣导教育部研编之「学校校长及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专业伦理防治指引」(下称防治指引),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9日台教学(三)字第1132802191号函续办,本署113年6月19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130065840号函转在案。
二、依据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平法)第21条规定:「(第1项)为预防与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校园性别事件之防治准则;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安全规划、校内外教学与活动及人际互动注意事项、校长及教职员工与性或性别有关专业伦理事项、主动回避陈报事项、校园性别事件之处理机制、程序及救济方法。(第2项)学校应依前项准则订定防治规定,并公告周知;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应依前项订定相关规定或专业伦理规范,并公告周知。(第3项)学校应积极推动校园性别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及学生尊重他人与自己性或身体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性别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导活动,并评鑑其实施成效。」
三、次依教育部113年3月6日修正发布之「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第8条规定:「(第1项)校长或教职员工与未成年学生,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以性行为或情感为基础等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第2项)校长或教职员工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鑑、管理、辅导学生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而有地位、知识、年龄、体力、身分、族群、或资源之不对等权势关系时,与成年学生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以性行为或情感为基础等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第3项)校长或教职员工发现其与学生之关系有违反前2项专业伦理之虞,应主动回避及陈报学校或学校主管机关处理。」
四、为协助学校教育人员提升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的专业伦理之防治知能,有关教育部113年5月29日前函将其研编之防治指引提供参考,并经本署114年2月21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146000464号函依据教育部函所揭示之办理方式,请调整改依下述方式落实办理:
(一)学校得将相关规定或专业伦理规范,并入性平法第21条第2项规定之「防治规定」订定。
(二)为提升学校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的专业伦理之防治知能,请学校于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召开校务会议时,将教育部研编之防治指引纳入宣导事项;针对学校学生得纳入全校集会等相关活动加强宣导,以提升学生之相关知能。
(三)有关教育部研编防治指引之相关执行疑义,请迳洽本署学务校安组业务承办人陈先生(电话:04-37061525)。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4年10月22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46003724号
主旨:请加强宣导教育部研编之「学校校长及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专业伦理防治指引」(下称防治指引),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9日台教学(三)字第1132802191号函续办,本署113年6月19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130065840号函转在案。
二、依据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平法)第21条规定:「(第1项)为预防与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校园性别事件之防治准则;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安全规划、校内外教学与活动及人际互动注意事项、校长及教职员工与性或性别有关专业伦理事项、主动回避陈报事项、校园性别事件之处理机制、程序及救济方法。(第2项)学校应依前项准则订定防治规定,并公告周知;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应依前项订定相关规定或专业伦理规范,并公告周知。(第3项)学校应积极推动校园性别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及学生尊重他人与自己性或身体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性别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导活动,并评鑑其实施成效。」
三、次依教育部113年3月6日修正发布之「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第8条规定:「(第1项)校长或教职员工与未成年学生,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以性行为或情感为基础等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第2项)校长或教职员工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鑑、管理、辅导学生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而有地位、知识、年龄、体力、身分、族群、或资源之不对等权势关系时,与成年学生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以性行为或情感为基础等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第3项)校长或教职员工发现其与学生之关系有违反前2项专业伦理之虞,应主动回避及陈报学校或学校主管机关处理。」
四、为协助学校教育人员提升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的专业伦理之防治知能,有关教育部113年5月29日前函将其研编之防治指引提供参考,并经本署114年2月21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146000464号函依据教育部函所揭示之办理方式,请调整改依下述方式落实办理:
(一)学校得将相关规定或专业伦理规范,并入性平法第21条第2项规定之「防治规定」订定。
(二)为提升学校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的专业伦理之防治知能,请学校于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召开校务会议时,将教育部研编之防治指引纳入宣导事项;针对学校学生得纳入全校集会等相关活动加强宣导,以提升学生之相关知能。
(三)有关教育部研编防治指引之相关执行疑义,请迳洽本署学务校安组业务承办人陈先生(电话:04-37061525)。
国立台东大学附属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