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及兼任行政职务教师留职停薪期间赴陆应申请许可一案

  •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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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8月5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50074006号
主旨:有关公务员及兼任行政职务教师留职停薪期间赴陆应申请许可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3日台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号书函及内政部115年7月21日台内移字第1150932315号函转大陆委员会同年6月30日陆法字第1159905854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3项规定略以,台湾地区公务员依职等不同,赴陆应经内政部许可或经服务机关同意。次依内政部所定「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下称许可办法)第3条第1项及「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作业要点」(下称赴陆作业要点)第3点第1项规定,公务员系指公务员服务法(下称公服法)第2条规定之人员。另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11条规定,留职停薪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分。爰公务员于留职停薪期间,仍属公服法第2条规定之人员,自应依许可办法及赴陆作业要点规定,向内政部申请许可或经服务机关同意后,始得进入大陆地区。
三、倘公务员系留职停薪借调至非行政机关(如财团法人)者,其赴陆应向本职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尤以简任第11职等以上未涉密人员,本职机关同意后,尚须依许可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向内政部申请许可。内政部于进行审查时,将视个案情形,另行征询相关权责机关(如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意见。
四、现行简任第11职等以上未涉密人员未经许可赴陆,内政部移民署应不同意出境;仅于出境当日已退离现职(如退休、辞职),因其已非依法应申请许可之对象,基于权益保障且事后可与原服务机关确认,得于具结后同意通关赴陆。
五、至「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亦适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申请留职停薪期间赴大陆者,亦应依前开规定办理。爰请各机关(构)学校加强宣导,留职停薪人员仍有公服法之适用,赴陆应依规定申请许可或完成相关程序,避免因未申请许可致无法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