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9条至第19条之2、第21条、第102条及第104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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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1月5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140141006号


主旨: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9条至第19条之2、第21条、第102条及第104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2月30日台教人(五)字第1140137349号函办理,并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另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职安法)修正条文业于114年12月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俟该法修正条文施行后,适用职安法全部规定之机关(构)、学校,有关职场霸凌之申诉、调查、处理及裁罚等相关规定,应依职安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