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4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院授人给字第1144002466号
主旨:修正「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第四点附表八「公教人员婚丧生育补助表」,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请查照。
说明:检送修正「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第四点附表八及修正对照表各1份。
备注:生育补助规定,公教人员配偶分娩或早产时,如其领取各社会保险生育给付加计差额补助合计金额(按,新台币10万元)较公教人员本人2个月薪俸额为低时,得检附证明文件请领二者间之差额,并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4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院授人给字第1144002466号
主旨:修正「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第四点附表八「公教人员婚丧生育补助表」,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请查照。
说明:检送修正「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第四点附表八及修正对照表各1份。
备注:生育补助规定,公教人员配偶分娩或早产时,如其领取各社会保险生育给付加计差额补助合计金额(按,新台币10万元)较公教人员本人2个月薪俸额为低时,得检附证明文件请领二者间之差额,并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国立台东大学附属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