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及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第3、5、8条修正条文

  •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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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铨叙部115年8月28日部铨二字第1156000487号函办理。
二、 旨揭规定修正内容,主要系放宽得采计提叙俸级之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以下简称机关学校)契约进用人员年资范围,并明定未列入提叙认定办法第3条第1项对照表之人员,与公务人员职等相当之对照认定方式,以及放宽性质相近之认定标准。兹就相关注意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 有关现职人员申请提叙之时点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于旨揭规定修正生效前业经依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具有未曾采计提叙或未曾采计作为取得现职任用资格之基本年资,倘于修正生效后符合得采计提叙俸级之条件(包含年资种类;与现任职务职等相当、性质相近且服务成绩优良等)者,得于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请提叙,并溯自旨揭规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请者,自申请之日生效。务请转知并协助同仁依限检证办理。
(二) 采计机关学校聘僱人员以外之契约进用人员(以下简称约用人员)年资提叙俸级相关事项
1、 提叙俸级上限:依公务人员俸给法第17条第3项及俸给法细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最多采计提叙至现所铨叙审定职等之本俸最高级为止。
2、 年资采计基准:依提叙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约用人员年资应配合其进用方式以历年制、学年制或会计年度制为采计基准。畸零月数不予并计。
3、 职等相当之对照认定方式
(1) 报酬支给具有全国一致性标准者:应依铨叙部会同相关主管机关认定之对照标准办理。如尚无相关对照标准,请先洽铨叙部铨审窗口取得协助。
(2) 报酬支给不具全国一致性标准者:
甲、 各机关学校就此类人员认定相当职等时,内部应采客观一致之基准办理,避免就办理之业务、职责繁重程度均相同(当)之人员,给予不同之相当职等之认定。又为确保认定结果之衡平,各机关学校或上级机关得参酌所属各类约用人员办理之业务、职责繁重程度等情形,自订机关学校内该等人员与编制内人员、聘用人员或约僱人员之等级对照基准,以利实务运作。
乙、 铨叙部业针对此类人员拟具所适用之服务证明书,请各机关学校于受理此类人员因提叙需求提出之服务证明书开立申请时,务必覈实填列各字段资讯。铨叙部于办理相关提叙案件审定作业时,将检视服务证明书所载「月支报酬」、「工作内容」等资讯,与所载「业务及职责相当机关学校人员职务等级」、「相当职等」认定结果间,是否存在明显不相称(如:低资高认等)之情形。
三、 相关服务证明书均已上载铨叙部全球资讯网/下载专区/常用表格下载/俸给项下,请自行下载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