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 依据「特殊教育法」第24条第5项及「特殊教育学生及幼儿申诉服务办法」办理。
二、 教育部前以112年12月21日台教学(四)字第1122806639A号令修正发布「特殊教育学生及幼儿申诉服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学校处理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案件时,对于提起申诉及再申诉案学生之权利及义务及申诉评议等相关事项,均依本办法办理,俾符法制。
三、 为使学校了解学生申诉及再申诉制度,本署已编制「高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服务工作手册」及「高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服务宣导易读版」,将于近期邮寄至贵校(府/局),请将学生申诉制度列入学生手册、学校及相关网站,广为宣导,使学生了解申诉及再申诉制度之功能。
四、 另为利学校师长及学生检索并扩大宣导,本署已于「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优质特教发展网络系统暨教学支援平台」─「特殊教育网络中心」─「特教相关资源」网站建置「高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服务计画」(网址:https://sencir.spc.ntnu.edu.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F-3),并设置「高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服务工作手册专区」(含「电子档」、「相关法规」)及「高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服务宣导易读版专区」(含「电子档」、「有声书」及「手语影片」)等资料提供下载运用,请贵校(府/局)运用多元管道加强向师生宣导,以维护学生权益。
国立台东大学附属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