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 卫生福利部制作「禁止携带电子烟或加热菸入境」之英、日、韩三国语言版本宣导单各1份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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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教育部114年5月26日台教综(五)字第1140054883号函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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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及同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输入电子烟或未经核定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菸品(加热菸)及其必要之组合元件。目前尚无经卫生福利部核定通过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组合元件,违法输入之业者最高可处新台币5千万元罚锾,旅客携带加热菸入境者处新台币5万元至500万元罚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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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卫生福利部为强化非本国籍入境旅客之宣导,已制作完成「禁止携带电子烟或加热菸入境」之英日韩三国语言版本宣导单(如附件),请向教职员工生宣传周知,并请协助刊挂电视墙、布告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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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若有关于本案之疑问,请洽卫生福利部承办人许庭毓先生,电话:02-25220888转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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